一起瞒报事故74人被追责!29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2023-11-19 08:29:07 贝博ball登陆

  2022年3月2日4时17分,贵州强盛集团投资有限公司清镇市流长乡利民煤矿(以下简称利民煤矿)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8人死亡、1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369万元。

  事故发生后,利民煤矿未按规定报告,采取违法转运遇难人员遗体、销毁证据等方式瞒报。2022年3月2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到该矿核查高值瓦斯超限时,煤矿仍未如实报告。通过深入核查,发现该矿隐瞒事故的事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随即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人民政府报告。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公布了《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调查报告》,查实事故瞒报过程: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强、总经理程涛、利民煤矿总经理刘平等人预谋瞒报事故。刘平、赵春洪、李于宏指使谢长元、李涛关闭和删除监控视频,指使陈士权、江开松、姜海等参与救援人员不得对外声张有人遇难事实,指使魏永生、周方针、胡中桂、曹丽娟等人隐匿、销毁、伪造工人工资表、工人登记名单、矿灯发放记录和入井检身记录等证据,统一谎报口径,蓄意隐瞒事故。

  (1)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出现突出预兆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29人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及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6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共14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共25人。

  3月1日17时,李乃安、江开松主持召开调度会,叶兵、涂志政(同时兼任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爆破工)等15人参加会议,安排井下掘进作业。17时30分至3月2日3时20分,各作业地点人员分批陆续入井,未专门组织召开班前会。

  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共计67人。其中,姜海掘进队的岳仁课、徐入刚、仲崇利、张乾4人于3月1日17时30分入井,到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探煤上山二巷掘进工作面作业;带班领导叶兵、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涂志政于3月1日22时30分许入井;江开松掘进队的刘其虎、刘其山、徐忠鑫、李仕波4人于3月2日1时30分入井,到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掘进作业;姜海掘进队的李志全、安红利、刘仁保、杜先勇4人于3月2日3时20分入井,到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探煤下山一巷掘进工作面作业。皮带机司机黄永明在探煤下山开带式输送机;皮带机司机王定瑞在主斜井煤仓口放煤。

  3月2日2时30分许,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开始施工炮眼。3时30分许,施工完成20个炮眼,涂志政装药连线分许,涂志政汇报调度室,收到同意放炮的指令。4时17分,涂志政启动放炮器。放炮后涂志政感受到明显冲击波,随即同4名工人往外跑。涂志政跑到主井底架空乘人装置机尾处,向调度监控室打电话说“回风斜井延伸巷突出了”,随即晕倒。经技术鉴定,事故突出煤量792吨,涌出瓦斯量76632立方米,吨煤瓦斯涌出量96.75 立方米。当班调度员林万军、监控员许琴发现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T1、T2甲烷传感器断线报警,立即分别打电话向矿长李乃安、监控主任李涛汇报,并通知井下撤人,随后李乃安、李涛、江开松、谢长元等人赶到调度监控室。

  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未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未召请矿山救护队开展救援。刘平、李乃安、曾先树、谢长元等人商量后,决定自行组织施救。李乃安、史金伟、毛士云、姜海、陈青虎等人入井开展救援,途中遇到撤出的人员陆续升井。救援人员在主斜井中部联络巷往上70米处发现入井接班的安红利遇难。姜海带人用担架将安红利的遗体运送升井。发现有人员伤亡后,李乃安通知主斜井放矿车运送伤亡人员。随后,救援人员分别到主井底和7号煤层隐蔽区域搜救,在主斜井煤仓口上方发现带班领导叶兵遇难,在主斜井井底平巷发现刘其山、徐忠鑫、李仕波遇难,在7号煤层隐蔽区域探煤平巷入口处发现仲崇利、张乾、黄永明遇难。李乃安、史金伟、毛士云、陈青虎等人用矿车分4次将刘其山、徐忠鑫、李仕波、仲崇利、张乾、黄永明、叶兵的遗体运送升井。

  经煤矿组织人员对井下进行搜寻,各掘进队进行人员清核,发现8人遇难、13人受伤。至此,煤矿自行组织的抢险救援结束。为瞒报事故,强盛集团公司、利民煤矿组织人员将8名遇难矿工遗体违法转运,将13名受伤人员分别送至清镇市人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救治。7时30分许,8名遇难矿工遗体转运完毕。

  按照省政府安排,盘江煤电集团旗下盘江精煤公司救援人员、林东救护大队、六枝救护大队等100余名救援人员参加应急处置,顺利完成隐蔽区域密闭启封和突出现场清理工作。

  1.事故瞒报过程。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强、总经理程涛、利民煤矿总经理刘平等人预谋瞒报事故。刘平、赵春洪、李于宏指使谢长元、李涛关闭和删除监控视频,指使陈士权、江开松、姜海等参与救援人员不得对外声张有人遇难事实,指使魏永生、周方针、胡中桂、曹丽娟等人隐匿、销毁、伪造工人工资表、工人登记名单、矿灯发放记录和入井检身记录等证据,统一谎报口径,蓄意隐瞒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3月2日5时28分,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科负责人陈明江接到值班人员田翰电话汇报利民煤矿井下瓦斯超限报警,陈明江随即电话向副局长田小明报告,两人一起赶往利民煤矿现场核查瓦斯超限情况。6时34分,田小明、陈明江到达煤矿。田小明、陈明江在知晓事故有人员遇难等情况后,向正在赶赴事故现场的清镇市副市长杜友山、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杨孝文进行了汇报。

  3月2日7时许,在刘强授意下,刘平、李于宏安排驾驶员林琪、丁勇将遇难者遗体运至安顺市,交由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虹处理。方虹伙同股东方毅、费必光,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灵车驾驶员兰光明先后分别将遗体转运至贵阳市水电八局社区服务中心停尸房、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太平间、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太平间、贵阳市白云区马墓殡仪馆存放。兰光明向贵州藤安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股东楚建国购买死亡证明。

  随后,楚建国伙同黎中恒(云岩区银通花园迅康诊所股东、法定代表人,原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医生)等人利用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对死亡证明保管及加盖印章环节存在的漏洞,冒充死者家属在张乾死亡证明上加盖“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印章。楚建国伙同黎中恒通过私刻印章中介人员邹如柏、汤仕乾伪造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印章,在黄永明、安红利死亡证明上加盖了伪造的印章。在虚假死亡证明的掩护下,张乾、黄永明、安红利遗体被火化。

  2.瞒报核查经过。3月2日7时许,清镇市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利民煤矿发生矿难,家属失联。清镇市公安局现场勘查发现煤矿监控视频等物证被删除,于是将视频设备硬盘提取送贵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进行数据复原。3月5日12时许,通过恢复的监控视频,清镇市公安局发现利民煤矿隐瞒人员死亡的线索。贵阳市公安局随即成立专案组,全方面开展侦查。

  3月2日4时17分,贵州煤矿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显示利民煤矿井下甲烷传感器断线、超限报警。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派人到矿核查瓦斯超限情况。煤矿相关责任人承认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谎称当班入井22人,安全升井12人,3名人员受重伤、7名人员受轻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决定牵头成立重大瓦斯超限涉险事故核查组(以下简称超限核查组),对超限原因进行深入调查,同时,召请林东矿山救护大队到现场全面勘查。

  3月3日,超限核查组人员入井勘察,发现主斜井连通回风斜井的中部联络巷内存在可疑密闭,该密闭用白铁皮伪装成测风站,密闭抹面潮湿,属新施工密闭。核查组人员升井后,立即找李乃安谈线号煤层存在隐蔽作业区域,且在事故抢险结束后,安排人员施工了假密闭。超限核查组第一时间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当班入井人数继续开展全面核查。

  经清镇市公安局反复核查,确认事故发生时井下作业人员共计67人,除8人遇难外,其余59人安全升井。经林东矿山救护大队抢险勘查,清理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突出煤炭,启封隐蔽区域密闭全面搜寻,未发现其他伤亡人员。

  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利民煤矿瞒报事故。3月3日,煤矿与徐忠鑫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月4日,煤矿与张乾、黄永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月5日,煤矿与安红利、李仕波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将尸体交由家属处理。

  事故瞒报核实后,清镇市对死亡人员家属采取1家1个工作组,积极组织煤矿与家属谈判赔偿及火化事宜。清镇市公安局委托第三方资质机构对仲崇利、叶兵、刘其山遗体进行尸体检验,并出具死亡证明。3月6日,煤矿与仲崇利、刘其山家属达成赔偿协议;3月7日,煤矿与叶兵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善后得到妥善处理。

  事故地点9号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未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煤层突出危险性未消除,放炮诱发煤与瓦斯突出。

  (1)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不落实,出现突出预兆后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未超前探测煤层厚度及地质构造情况,未施工地质探测钻孔,未测定煤层瓦斯压力及瓦斯含量等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未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组织实施。煤矿管理人员明知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拟揭穿突出煤层,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至36.5米时施工的27个探煤钻孔(兼瓦斯抽放钻孔)见煤并出现喷孔的突出预兆,未立马停止作业并落实石门揭煤措施,违章指挥工人冒险作业。

  (2)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蓄意逃避监管。采用隐蔽区域不上图、入井检身记录及调度台账等“两本账”、遇检查时隐蔽区域不上班等方式,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组织施工的事实。井下施工假密闭隐瞒7号煤层隐蔽区域出入口,用设置测风站、安设铁皮柜方式对密闭进行伪装,蓄意逃避监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或者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及管理制度时伪造记录,弄虚作假的。]。

  (3)通风管理混乱。7号煤层隐蔽区域各作业点无独立的回风系统[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当立即进入专用回风巷。],无备用局部通风机,一台局部通风机为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揭煤前未设置防突风门[《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在突出煤层的井巷揭煤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为满足7号煤层隐蔽区域的用风,在回风侧设置调节风量设施,导致回风不畅,突出后瓦斯逆流波及井下全部巷道,造成伤亡扩大。

  (4)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一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二级安全生产管理科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齐、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不能够满足井下建设需要,各作业面的瓦斯检查、安全检查、爆破由1人兼任。二是岗位责任制不明晰。书面任命的“五职矿长”与口头任命的实际负责矿长及施工队管理“两张皮”,造成现场管理失控。三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三年攻坚行动避重就轻、弄虚作假。四是矿长、总工程师等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带班入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完整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上班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五是两套监控系统分别对一期工程区域和7号煤隐蔽区域进行监控,7号煤隐蔽区域监控数据不上传。人为移动、包裹井下甲烷传感器,导致监测数据失真。六是安全培训走过场,安全培训学时和内容不符合标准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产经营单位理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解决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煤矿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可以少于七十二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可以少于二十学时。]。

  (5)蓄意隐瞒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煤矿未按规定上报,采用非法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相关记录及串供等方式蓄意瞒报事故。

  (1)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层隐蔽作业区域。2020年12月安排利民煤矿组织7号煤层隐蔽区域施工,并联系设计单位违规修改设计未果。

  (2)安全管理混乱。一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二级部室未配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各安全生产管理部室职责不清。二是对所属煤矿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资料只进行形式上的批复,不审查、不把关。三是对所属煤矿安全检查避重就轻。对利民煤矿检查频繁,但对7号煤层隐蔽工程、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治理不到位、通风系统不可靠及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监测数据失效等重大事故隐患不纠正、不制止,未下达相应的问题清单。四是复工验收走过场。2022年2月13日对利民煤矿开展复产复工验收,未对井下开展全覆盖检查,在煤矿防突措施不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不齐的情况下同意复工。

  (3)决策并组织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强盛集团公司未按规定上报,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利民煤矿主要负责人商议后决定瞒报事故,并组织公司和煤矿有关人员采用私自非法转运遇难者遗体、销毁相关记录及串供等方式瞒报事故。

  (1)死亡医学证明使用管理不规范。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到位,对死亡医学证明管理使用不规范,医生私自将空白死亡医学证明拿出医院。医生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冒用他人名字签署2份虚假死亡医学证明,未经核实就在虚假的死亡医学证明上盖章[《关于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发〔2020〕19号)《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导致死者张乾、黄永明遗体被非法处置。

  (2)医院太平间管理不规范。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工作人员管理教育不到位,负责管理医院太平间的人员私自接收外来尸体冷冻存放,违反医院的相关管理规定[《贵州省殡葬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遗体管理,禁止擅自接运遗体。]。

  (3)殡仪服务中心管理不到位。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灵车管理制度有漏洞、灵车及驾驶员管理不到位,导致驾驶员私自违规用车参与转运遇难矿工遗体。

  (1)落实监管检查工作职责不到位。流长乡安监站未制定2022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未能发现煤矿入井人数多、井下无煤巷掘进工作面但有煤炭出井等问题和隐患。

  (2)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工作不力。防范矿产品非法开采运输经营的措施执行不力,未严格检查、登记利民煤矿运输煤炭车辆,导致利民煤矿9946.59吨煤炭非法运出流长乡。

  (1)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一是未分析研判利民煤矿技改项目施工进度与建设工期,对建设项目督促检查不到位。二是日常监管检查流于形式,对利民煤矿存在入井人员数量多及违规出煤等重大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失察。三是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和“回头看”把关不严。2022年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和“回头看”验收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现场检查流于形式。

  (2)“打非治违”工作推动不力。未健全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和常态化机制,未主动综合分析煤炭准运、用电、火工品等方面的不正常的情况,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利民煤矿存在隐蔽工程违规出煤的重大事故安全隐患。

  (3)巡查小组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未严格督促巡查小组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规定的职责要求,巡查小组包保员未掌握利民煤矿生产建设动态、煤矿入井人数与人员定位识别卡不符、违规出煤等隐患和问题。

  (4)未按规定报告事故。有关人员在知晓事故已造成人员死亡后,未及时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且在省市有关部门到矿调查时,仍不如实报告。

  检查巡查不到位,未及时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流长乡国土资源所未核查利民煤矿生产动态的情况下在利民煤矿未生产证明上签署“情况属实”意见并盖章。

  (2)防止煤炭产品外运巡查工作不到位。未发现利民煤矿无统一销售发票的煤炭产品外运,造成隐蔽工程掘进产生的9946.59吨煤炭运出清镇市。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逐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逐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建议》(黔府办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不到位。

  (2)统筹发展和安全有差距。一是市委市政府对煤炭产业关注度不高,在日常工作安排中偏重于对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铝土矿等行业,督促煤矿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有差距。二是未结合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督促有关部门将“黔府办发〔2020〕6号”文明确的“瓦斯地质专项行动”和“防突措施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3)对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够。一是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组未按要求配备通风、机电、地质等专业执法人员。二是对煤矿监管部门和流长乡政府监管执法工作督促检查不力。三是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未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综合分析运销、用电、火工品等方面的不正常的情况,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利民煤矿存在隐蔽工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四是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系统未及时将煤炭纳入管理,矿产品检查站未阻止利民煤矿隐蔽工程生产的9946.59吨煤炭外运。

  (4)对干部教育管理不到位。少数干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不细不实,利民煤矿春节后复工复产验收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复工复产验收“回头看”现场检查流于形式。个别干部明知利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而知情不报,面对上级到矿核查时仍帮助煤矿企业对抗调查。

  (1)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有差距。一是未根据全市煤矿瓦斯和水害等重大灾害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二是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不够。三是春节后对县级监管部门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督促检查不力。

  (2)推动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有差距。立足“两个根本”,推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态度不够坚决,特别是在推动瓦斯防治攻坚中,落实瓦斯地质工作不到位,督促煤矿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参数测定力度不够。

  (3)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存在差距。未认线”事故和贞丰县三河顺勋煤矿“2·25”事故教训,未协调有关部门从密闭管理、用电量、火工品使用、煤炭运销、用工管理等关键环节入手做综合分析,形成“打非治违”联合工作机制,特别是对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会议精神和工作安排落实不及时。

  (1)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有差距。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煤矿瓦斯防治攻坚逐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20〕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攻坚年行动逐步提升瓦斯治理能力的实施建议》(黔府办发〔2020〕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执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21〕54号)不到位。

  (2)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对煤矿属高危行业的认识不足,未制定出台贵阳市“十四五”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在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中未实际做到从“两个根本”上处理问题,全市煤矿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水平特别是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存在差距。

  (3)对煤矿安全工作的部署及督促检查不力。对近期国家和省关于吸取事故教训、强化“打非治违”工作部署不及时,督促市有关部门和产煤县(市)政府抓落实上力度不够,未及时完善煤矿“打非治违”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处置情况和处理解决的建议如下:

  1.刘强,党员,强盛集团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7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刘平,利民煤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6日被清镇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程涛,党员,强盛公司CEO,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李于宏,党员,强盛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部长。因涉嫌谎报安全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李乃安,利民煤矿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高均平,党员,利民煤矿生产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卢绍文,利民煤矿安全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8.陈士权,利民煤矿机电副矿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曾先树,利民煤矿总工程师。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谢长元,利民煤矿调度室主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姜海,利民煤矿掘进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江开松,利民煤矿掘进队长(负责井下生产管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3.陈先救,利民煤矿掘进队长,2022年3月6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清镇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赵春洪,强盛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5.李涛,利民煤矿监控室主任。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6.魏永生,利民煤矿财务员。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7.丁勇,利民煤矿驾驶员。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8.林琪,利民煤矿采购员。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9.方虹,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兰光明,贵阳市景云山殡仪馆灵车驾驶员。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1.楚建国,贵州滕安达救援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2.黎中恒,云岩区银通花园迅康诊所股东、法定代表人,原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医生。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15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2年3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3.方毅,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4.费必光,贵州顺康安达非医疗服务公司股东。因涉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5.邹如柏,野广告私刻印章经营人。因涉嫌伪造企、事业印证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6.汤仕乾,私刻印章人。因涉嫌伪造企、事业印证罪,2022年3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7.曹丽娟,利民煤矿矿灯发放工,销毁和伪造入井检身、矿灯发放记录,隐匿有关证据,已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8.周方针,利民煤矿机修工,销毁和伪造入井检身、矿灯发放记录,隐匿有关证据,已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9.胡中桂,利民煤矿矿灯发放工,销毁和伪造入井检身、矿灯发放记录,隐匿有关证据,已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七日、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1.史金伟,利民煤矿机电副总工程师。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史金伟执业资格(证书编号:935)。

  2.刘祥义,强盛公司董事长。未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撤销刘祥义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50)。

  3.李杰,强盛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瞒报事故,未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未履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责,未督促、参与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不制止、不纠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撤销李杰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39)。

  4.邓刚,强盛公司总工程师。未履行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工作职责,参与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隐蔽作业区域;对煤矿存在重大隐患的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作业不制止、不纠正;对利民煤矿有关技术规程审查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邓刚执业资格(证书编号:51X)。

  5.黄启华,党员,强盛公司通防部部长。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利民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现利民煤矿回风斜井延伸巷施工钻孔时有喷孔的突出预兆后,未跟踪督促煤矿采取一定的措施做处理;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隐蔽作业区域;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黄启华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31)。

  6.方建修,党员,强盛公司安监部部长。对利民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发现利民煤矿回风斜井延伸巷施工钻孔时有喷孔的突出预兆后,未跟踪督促煤矿采取一定的措施做处理;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隐蔽作业区域;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参与瞒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由司法机关立案查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方建修执业资格(证书编号:534)。

  1.李昌泉,党员,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矿长。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李昌泉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97),并处7.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2.蔡权,党员,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总工程师。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蔡权执业资格(证书编号:239),并处1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3.李应光,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安全副矿长。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揭煤区域防突措施;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李应光执业资格(证书编号:63X),并处6.4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4.曹青,2021年2月至2021年10月任利民煤矿生产副矿长。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并安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曹青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11),并处1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5.曹良山,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任利民煤矿通防副矿长、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生产副矿长。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曹良山执业资格(证书编号:636),并处7.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6.胡秦,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任利民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未履行通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按规定采取揭煤区域防突措施、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无备用局部通风机、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未实现独立回风;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胡秦执业资格(证书编号:61X),并处7.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7.陈兆俊,党员,2022年2月8日到利民煤矿担任采掘副总工程师。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在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安设备用局部通风机;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陈兆俊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15)。

  8.董航,利民煤矿通防副总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及时排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揭煤未采取躲避硐室、反向风门、远距离爆破等安全保护措施;参与隐瞒7号煤隐蔽区域作业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董航执业资格(证书编号:510),并处7.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9.陈贵川,2015年1月至2021年7月任强盛公司CEO。安排利民煤矿7号煤隐蔽区域施工,未及时排查利民煤矿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陈贵川执业资格(证书编号:614),并处20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0.张久锋,强盛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对利民煤矿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揭煤未按规定采取防突措施失察;未及时排查7号煤隐蔽区域掘进工作面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张久锋执业资格(证书编号:018),并处12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1.黄定国,2022年2月9日到强盛公司,2月15日担任公司安全副总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利民煤矿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建议撤销黄定国执业资格(证书编号:172)。

  12.彭成文,强盛公司采掘副总工程师。未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未检查本单位所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排查利民煤矿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利民煤矿节后复工把关不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彭成文执业资格(证书编号:813),并处6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3.肖千富,党员,强盛公司通防副总工程师。对利民煤矿“一通三防”工作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未跟踪督促煤矿揭煤措施编制和落实情况;指挥煤矿违法违规布置7号煤隐蔽作业区域;未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肖千富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10),并处8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4.杨健,强盛公司地测副总工程师。对利民煤矿地质预测预报工作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利民煤矿回风斜井延伸巷掘进工作面地质情况未进行全方位检查、跟踪,未指导、督促采取对应防范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吊销杨健执业资格(证书编号:815),并处8万元罚款(按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计)。

  1.何明非,党员,贵阳市殡仪服务中心党支部副书记、副主任。对中心业务大厅、接运组的工作监督检查不力,致使驾驶员未经审批擅自驾驶殡葬车运送利民煤矿3名矿难人员遗体,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作出书面检查。

  2.邓国君,党员,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党委副书记。对医院太平间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管理员私自接受、保管利民煤矿1名矿难人员遗体,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作出书面检查。

  3.张松,党员,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对医院太平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致使管理员私自接受、保管利民煤矿2名矿难人员遗体,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作出书面检查。

  4.喻琨,党员,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未认真履行职责,对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死亡证明书》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致使中心医生违规私自开出3张《死亡证明书》,帮助利民煤矿3名矿难人员遗体火化,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5.夏池,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原站长。履行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6.黄可,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原党委委员、副乡长。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7.王佳维,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原党委副书记、乡长。督促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8.唐玉坤,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原党委书记。督促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打击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9.吴学刚,党员,清镇市流长乡国土资源所负责人。未实地核查利民煤矿生产动态情况,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利民煤矿存在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0.谢婕,党员,清镇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负责人。落实矿山储量动态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利民煤矿存在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1.李珺,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联系流长乡国土资源所,对联系单位工作督查检查不到位,未发现利民煤矿非法开采煤炭外运出境销售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12.冯登,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员。作为流长乡片区巡查组组长,落实责任不到位,未及时有效地发现利民煤矿入井人员数量与人员定位识别卡不相符及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13.田翰,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工作员。作为利民煤矿的联络员,未掌握煤矿生产建设动态、煤矿入井人数以及非法开采煤炭并外运出境销售等不正常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4.陈明江,党员,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科原负责人。对利民煤矿复工复产把关不严,履行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在知晓利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未上报真实情况,默许煤矿擅自拖运尸体离开事故现场,与煤矿共同商量如何掩盖人员死亡真相。事后,又为掩盖事实真相多次进行商量,对抗组织调查。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5.田小明,党员,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作为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科分管领导,对利民煤矿复工复产把关不严,履行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知晓利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未上报真实情况,默许煤矿擅自拖运尸体离开事故现场,与煤矿共同商量如何掩盖人员死亡真相。事后,又为掩盖事实真相多次进行商量,对抗组织调查。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6.杨孝文,党员,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原党委书记、局长。督促落实煤矿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在知晓利民煤矿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后,未上报真实情况,默许煤矿擅自拖运尸体离开事故现场,与煤矿共同商量如何掩盖人员死亡真相。事后,又为掩盖事实真相多次进行商量,对抗组织调查。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7.杜友山,党员,清镇市副市长。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不力,重安排,轻督促落实,对检查情况不跟踪、不过问、不了解;没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完善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抓得不实,没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一岗双责”,放松教育、管理和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在知晓利民煤矿事故存在人员死亡的情况下,未按照安全事故上报程序将真实情况做报告,帮助煤矿隐瞒事故真相。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以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18.肖振能,党员,清镇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安排部署不力,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议召开后,没有专题研究落实,只是口头安排提要求,没有督促行业监管部门认真落实;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不到位,没有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完善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9.刘林兵,党员,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处处长。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不积极不主动,在去年开展的多次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利民煤矿有隐蔽作业区域实施非法开采等问题;未认线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相关安排,未及时下发《贵阳市煤炭行业有序整治工作方案》。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

  20.黄伟,党员,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级调研员。作为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煤炭管理处分管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不力,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只是圈阅,没有提出针对性意见,未组织对全市煤矿存在的主要安全风险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制定相应管控措施;组织召开的煤矿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专项工作安排浮于表面、流于形式;未及时落实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对全市煤炭行业有序整治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全覆盖监督检查督查落实不到位,分管的煤炭管理处在全年开展的监督检查中未发现利民煤矿有隐蔽作业区域实施非法开采等问题;作为联系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管领导,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指导不力,安全生产压力传导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影响期两年)、政务撤职处分。

  21.潘军,党员,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委书记、局长。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安排部署不力,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要求只是圈阅,未提出针对性意见,未切实采取比较有效贯彻落实措施;未针对全市煤矿瓦斯等重大灾害问题组织并且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并督促企业落实防范措施;未及时落实2月26日全省矿山安全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和市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对全市煤炭行业有序整治工作和煤矿安全生产全覆盖检查督查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2.吴永康,党员,清镇市委副书记、市长。作为清镇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少,仅于2021年9月到煤矿开展1次现场调研和督促检查;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不力,清镇市相关职能部门存在煤矿“打非治违”协调联动机制不完善、监管队伍专业化能力不满足日常监管需求等问题;对清镇市煤矿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队伍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不到位,以致发生分管副市长、市工信局局长、分管副局长、煤炭科负责人共同参与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3.付涛,党员,贵阳市政协副主席、清镇市委书记。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作为清镇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统筹发展与安全有差距,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工作责任压得不紧不实,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所承受的压力层层递减,对清镇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队伍教育管理存在“宽松软”情况,导致一些监管人员乱作为、不作为,甚至和监管对象搞利益输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4.宋旭升,党员,贵阳市副市长,分管全市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等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思想重视不够,自2021年6月任贵阳市副市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以来,到利民煤矿事故发生,没有主持专题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煤矿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仅1次;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不力,对市工信局抓落实情况不清楚,也未进行过问、督促,对上级文件要求仅作圈阅,未做具体安排;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作风不严不实,对存在的问题不了解、不掌握,心中无数;对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抓得不实。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5.王嶒,党员,贵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分管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改、统计、金融等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在思想上重视不够,对提升贵阳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紧迫性认识不足;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不力,重安排、轻落实,存在以会议贯彻会议,督促力度欠缺,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反馈、结果评估未能形成有效闭环;抓安全生产工作作风不深不细,对贵阳市安全生产工作督查指导不够,深入一线实地检查少。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处理。

  1.利民煤矿。蓄意违反法律法规组织建设并瞒报事故,对较大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责任。(1)利民煤矿存在煤与瓦斯突出的重大生产安全风险隐患,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贵阳市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论证结论报请贵州省人民政府作出是否关闭该矿的决定。(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利民煤矿处200万元罚款。事故发生后,利民煤矿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利民煤矿处500万元罚款。以上两项合并,建议对利民煤矿共处700万元罚款。(3)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之规定,建议将利民煤矿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2.强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决策和组织瞒报事故,对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责任。(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强盛集团公司处200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强盛集团公司处500万元罚款。以上两项合并,建议对强盛集团公司共处700万元罚款。(2)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第二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建议将强盛集团公司纳入联合惩戒对象。(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议由贵州省能源局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建议责成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向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4.建议责成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贵阳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5.建议责成清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向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6.建议责成清镇市自然资源局向清镇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